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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在保障公平交易、消费者退货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在保障公平交易、消费者退货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定金也能退!昨日安徽出台了一项有利于 的政策" alt="定金也能退!昨日安徽出台了一项有利于 的政策" src="//imgs.soufunimg.com/news/2016_02/03/house/1454467968603_000.jpg" width="450" height="383" type="image"/>
签合同前退房,应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日常生活中,因商品房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少,有些开发商在预收购房者费用后、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对退房不予返还预收费用。
条例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条例称,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
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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