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看维权案第一案事实及真相
- 发表于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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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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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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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09-02
- 发表于2011-09-09
- 发表于2011-09-15
- 发表于2011-09-16
- 发表于2011-09-23
原告:省略
联系方式:省略。
法定代表人:石文红
注册地址:合肥市宿州路238号B区
联系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交叉口合家福太湖路店对面
联系电话:0551-3450666,3450888
被告(二):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良
地址:上海市宁夏路201号科创大厦26 -29F,邮编:200063。
联系方式:021-52353666,52413787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2008年12月21日被告(一)给原告寄发的“入户通知”无效;
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一)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9年2月27日,而非2008年1月31日,并确认2009年2月27日为保修期的起点(其中供暖系统保修期的起点自小区正式供暖之日起两个采暖季);
3、请求法院判令延期向原告交付房屋的责任全部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延期58天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15341.32元(按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五计算);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出示按照国家建筑规范规定能够证明其供暖已经达到可申请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原告房屋所在的1号楼热力管道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数据、1号楼室外热力管道试压数据以及冲洗、通水、加热、试运营和调试过程的证明文件;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因供暖未达到可申请使用条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应赔偿该供暖季(2008-2009年度)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6、请求法院判令因被告(一)延期交房应赔偿原告发生的往返合肥的差旅费及邮递费人民币2000元;
7、请求法院就被告(一)“在处理交房、接待投诉过程中恶意使用‘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公章以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隐瞒供暖在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可申请使用条件事实” 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合同欺诈;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各自在房屋销售、交付过程中存在的“诉讼请求第7项、事实与理由中”共计11处欺诈行为,在安徽省合肥市《新安晚报》、上海市《新民晚报》上向原告道歉,并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20元整,以上3、5、6、8各项合计人民币22581元;
9、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所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10、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7年2月28日,原告缘于对被告(二)绿地品牌的社会知名度和被告(一)在合肥各大新闻媒体上夸张的宣传,和被告(一)就购买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交叉口合家福太湖路店对面的所谓的“公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买合肥市绿地海顿公馆一期1号楼一单元1801房屋(全文各处均称“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购房款。
2008年12月20日,原告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备案)合格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即给原告寄出“进户通知”,2008年12月23日才取得验收合格文件(欺诈处之一),被告(一)在不符合交付条件发出的“进户通知”应属无效,有意思的是这个无效的进户通知中还没有忘记所谓的特别提示:无论是否按期领房,均按通知规定之日起向被告(一)计算交纳物业费,自规定之日起30日没有领房的,应按每日总房款万分之二的标准向被告(一)支付延期领房违约金”(欺诈处之二)”。
2008年12月27日,原告来到被告(一)收楼现场,现场一片混乱,被告(一)既没有出具房屋面积实际测量报告原件及公共面积分摊的依据也没有出具房屋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备案)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且要原告缴纳代收代缴的费用(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登记费、工本费)以及面积差价款后,并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且缴纳半年物业费后才可以交房,原告当即向被告(一)提出异议并要求无条件交房却遭到拒绝,原告只好找到被告(一)客服部刘经理,刘当时态度非常不好,经过原告一番争取,刘才愿接待原告,原告再次向刘提出立即无条件(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交付房屋,刘答应原告12月31日回复原告,原告等到12月31日被告(一)没有任何人和原告联系(欺诈处之三),2008年12月31日下午,原告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向被告(一)寄发“关于要求无条件收房申请”,此快递因“被告(一)迁址、电话无人接听” (欺诈处之四)于2009年1月9日被退回原告,2009年1月17日,原告又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一)寄发“无条件交房申请”,1月19 日被告(一)处张花军代收,可笑的是被告(一)竟然放下大公司的架子,以所谓“肥东外贸”的名义(欺诈处之五)”于2009年1月20日给原告寄发一份“通知”,原告于1月24日(农历大年二十九)收到该通知,只是通知原告可以收房,对于原告要求的无条件交房要求,被告(一)在通知中没有做任何回复,春节期间原告一直要求被告(一)无条件交房,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2008年12月到1月期间,原告也试图与被告(二)取得联系,以解决上述问题,根据被告(二)网站上提供的电话021-52413787,原告找到被告(二)的客服负责人王进(和王进的电话全部都有录音),该负责人态度更加蛮横,说话也不负责人,说给原告书面回复也没有回复,甚至在电话中说“要揍原告等等”(欺诈处之九),作为国内一个知名地产品牌,如此做法,实在令人遗憾,被告(二)的客服负责人的言行又一次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原告完全是冲着绿地这个品牌去买这个房子的,而这个品牌的所有者恰好是被告(二),被告(一)又是被告(二)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二)相关人员在客服服务过程中又存在对原告使用不洁言语的事实,故被告(二)除单独承担责任外,还要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所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一个在中国经济桥头堡上海的一个知名地产企业(且还是一个国有企业),到经济相对落后的安徽进行投资挣取利润是无可厚非的,虽然绿地把巨大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漂亮的房子、优美的居住环境带到安徽,但是并没有承担起大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很多事实可以证明其在经营过程中根本不讲基本的诚实、信用,安徽虽然没有上海发达、没有上海那么现代化,安徽人也没有上海人那么精明,但是每个勤劳善良的安徽业主是需要被绿地企业和绿地企业家尊重的,任何不讲诚实、信用、愚弄业主的做法最终是失败的。
在此提醒每一个绿地业主以及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以及代理此案的安徽或上海的律师,你们每个人都买过房,如果放弃你们在社会上的身份,在强势开发商的面前你们都会变的非常渺小,你们的权利随时被强势开发商所践踏,之前你们选择的只有一忍再忍,但是在经济衰退、地产滑坡的今天,完全可以向强势开发商说“不”,也提醒这些强势开发商也要清楚地看到形势,放弃身上那种优越感吧(特别是在安徽),那种一房难求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一个不讲诚信的企业终将被安徽人民所不齿。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贵院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